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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原文

发布时间:2023-06-05 13:0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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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4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人口)计生委:为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本着依

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

辽卫发[]4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人口)计生委:

为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简化生育手续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

二、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

1.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2.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

三、简化生育手续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手续

1.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个人声明要求须本人当面填写。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给予生育登记。

2.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户籍地反馈情况为其办理申请事项。

3.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发给;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4.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村(居)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我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可根据其个人声明,并经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无疑意后,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3)。

四、委托办理。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此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个人婚育情况声明参考格式

2. 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

3.婚育情况证明参考格式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