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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低保核查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1-22 13:4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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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市政府《低保群体全面核查认定实施方案》(朝政办发【】26号)要求,结合《朝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低保核查认定程序低保核查认定工作依照现有低保家庭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农村村民组小组评议(由村民组长、

根据市政府《低保群体全面核查认定实施方案》(朝政办发【】26号)要求,结合《朝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低保核查认定程序

低保核查认定工作依照现有低保家庭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农村村民组小组评议(由村民组长、党小组长、中心户长组成评议小组)→乡镇(街道)入户核查→村(社区)民主评议(由村或社区委员、党员、退休老干部、包村干部、乡镇街道入户核查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抽查并审批→全市统一按新的低保标准发放救助金的程序进行。

二、低保申办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驻户口。农转非或者外(市)县迁入日期不满3年的不予救助;国营农场居民按照农村低保救助。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具体为:城市低保城区412元/人/月,县城368元/人/月,农村非农业对应同步执行;农村低保2630元/人/年;低保边缘户标准按照低保标准上浮20%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义务兵服兵役人员;军校学生和研究生在读人员。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1、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病残人员,按照当地保障标准全额救助。

困难家庭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当地低保标准、房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住房情况参照农村低保由评议小组评审),其他条件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场所所在地县民政局和宗教局,共同认定宗教场所的生活水平,按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三)住房条件。城市限定为1套、70平方米以下(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低保边缘户放宽至100平米以下);对动迁户拥有回迁房适当放宽至1套90平米以下或2套总面积120平米以下(拥有2套回迁住房且3年以上的,计算一套住房的房租收入,拥有5年以上的不予救助)。农村限定为一套住房;拥有大面积住房、3年内自主新建住房和高标准装修装饰住房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具体由村认定掌握。拥有网点房和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和卖出房屋不满3年的不予救助(因特殊原因致贫,卖出唯一住房的不在此列);租住超面积住房及豪华住房的不予救助。

(四)家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家庭存款5000元以上;有高价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2、家庭拥有非经营性乘用车的(肢残人员残疾代步车除外;对于外出务工家庭,可以拥有1辆摩托车代步,要求车龄3年以上且新车价格3000元以下,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收入认定在正常标准基础上上浮10%计算)。

3、家庭拥有一定规模商业经营和企业经营的(经营规模应按照经营地址、营业面积、经营项目、资金规模以及是否雇工等条件认定)。

4、家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等);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公派生和交换生除外)、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6、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

7、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婚姻的;非法收养的;长期酗酒屡教不改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城市经劳动部门2次以上推荐就业,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农村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

9、农村从事专业养殖且有一定的养殖规模的原则上不能申请低保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掌握,扶贫帮扶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10、其他经县(市)区政府认定不能救助的。

(五)法定赡养人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法定赡养人有私家乘用车的。

2、法定赡养人拥有120平米以上及豪华装修住宅或两套以上房产(动迁户回迁房5年以上)及拥有网点房的。

3、法定赡养人为公职人员及中省直企业正式职工的。

4、法定赡养人拥有一定规模商业经营和企业经营的。

5、有3个(含3人)以上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不在此列)或虽有2个(含2人)以下法定赡养人但赡养人完全有能力赡养老人的。

三、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认定采取申请自证、收入评估、收入核查、消费评价、民主评议、群众监督等方法进行。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退休金、灵活就业收入、经营收入、营运收入以及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等,农村还包括土地收入(含粮食直补)、林果业收入(含退耕还林补贴)、农村外出打工收入、养殖收入、农机经营收入等。

1、工资: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他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就业,有固定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从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退休金:60周岁至70周岁按照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70周岁以上的按照实际领取的80%计算。

3、灵活就业收入:灵活就业收入是无法建立或者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获得的劳动报酬。灵活就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最低不能低于当地的灵活就业收入标准(灵活就业收入标准参考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月计算,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务工成本以及各年龄段打工实际情况提出收入下浮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

4、经营收入:对于由家庭成员独自经营的食杂店、小吃部等,按照实际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2倍灵活就业标准的,按照2倍灵活就业标准计算收入。

5、营运收入:家庭拥有经营性机动车的,按照实际收入核算其家庭收入,低于灵活就业标准3倍的,按照3倍灵活就业标准计算收入。

6、土地收入:土地收入平均按照平地500元/亩、山地300元/亩标准核算;家庭主要劳动力缺失的,可以按照每亩100元核减雇工成本;蔬菜保护地和经济作物产区,按照实际收入核算收入;具体情况由县(市)区灵活掌握。

7、林果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属于退耕还林项目的,退耕还林补贴计入收入。

8、养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9、农村外出打工收入:有固定职业(技术)长期外出打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上年人均收入2倍计算。

10、农机经营收入:拥有各类农用车以及大型农机具的,要按照实际收入核算其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其家庭成员按照正常标准上浮30%计算灵活就业收入。

(二)低保家庭收入还包括: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费、利息、股金、租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遗属补助费、馈赠和财产继承等转移性收入。遗属补助费按照70%、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征占地补偿收入计算:家庭因土地被征用,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入其家庭收入,月人均土地补偿收入,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月土地补偿收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扣除的费用)÷36个月。一次性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顺延计入家庭收入。用征收补偿费购买商品房或者用出售原住房款购买现住房的家庭,购房款低于征收补偿费或者卖房款的差额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2、赡养费收入计算:赡养费收入按照实际给付计算,最低城市按照每个子女每位老人每月给付80元、农村60元计算。

法定赡养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视为不能提供赡养费:法定赡养人家庭本身为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法定赡养人家庭有重残或重大疾病成员的;经核查确实不能提供赡养费的其他情况。

(三)特殊情况

1、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每年100元扣减收入;对“4050”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每月100元扣减收入。

2、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含配偶,以下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倍的,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倍的,其高出部分的30%计入子女家庭收入。老人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不享受低保救助。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家庭成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种重大疾病的,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患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大病的,按照实际收入的70%计算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经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核实,按照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对于没超出总收入,但是支出后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成员患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是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支出巨大的,经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核查,可以参照执行。

4、家庭成员中有大学生的,按照400元/月/名核减家庭收入;有高中生、中专生的按照300元/月/名核减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最低减到0元为止。

5、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长期护理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并与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建立登记见面制度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6、夫妻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因另一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失去联系的,子女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对能够证明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抚养费收入。

7、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和伤残人员按照实际收入的按比例下浮计算。残疾等级一二级重残人员和伤残等级一至四级人员下浮50%;视力三级、听力三级、言语三级、肢体三四级、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和伤残等级五至六级下浮30%;其余残疾等级和伤残等级人员下浮10%。

8、残疾人和伤残人员灵活就业收入按照以下标准下浮计算:

残疾人及伤残人员灵活就业收入认定标准表